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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的幼女,更可怜的法

www.zjol.com.cn 2004年12月21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14岁的贵州少女,由父亲出面,送给重庆一40岁的王姓单身汉,已做了三年妻子,其间两次堕胎。第一次堕胎时,她还在小学读书,身高不足1米,显见是个未成年的孩子。此事,镇计生办知道,做手术的医生知道,镇妇联知道,派出所也知道;甚至计生办、妇联和派出所还向王某警告过两次,警告的内容竟是:若让女孩怀了孕,将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12月20日《重庆晚报》)。
  即使不怀孕,也该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如今,孕都怀了两次,法律责任依然无人追究。执法的派出所竟然给出三条理由:一是女孩从来不报案;二是无法证明女孩多大时与王某发生第一次性行为;三是女孩自愿与王某同居且不愿回家,将女孩遣送回家,女孩本人、王某及女孩父亲三方都不满意。

  呜呼,执法者竟然如此释法!——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无论以何种形式,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都属强奸。强奸,是需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决不在“民不告,官不究”之列。两次堕胎的准确时间,早有明确的手术记录作证,性行为当在怀孕之前,这是无需侦查就可断定的事实。至于当事人与涉案人的是否满意,更不能成为执法者不作为的理由。

  在无知而不幸的女孩眼里,父亲比“老公”更可恨,她虽然向计生办求救过,但却不愿被遣送回家,——这无奈的“自愿”,竟成了所有人藐视法律的理由!法,本应具有震慑力。但是,一旦护法的人不护法,执法的人不执法,却竟然都能相安无事;法,就成了一纸空文。丧尽天良的父亲敢于卖掉亲生的女儿,胆大妄为的王某敢于蹂躏未成年的幼女,只求把胎打掉的计生办敢于无视犯罪现象的存在,以维护妇女权利为职责的妇联敢于视受害幼女于不顾,执法的派出所更敢于放纵罪犯而振振有词……就因为有可怕的“潜规则”在。

  法,作为权利的屏障,本应具有不可选择性。违法者,除了接受处罚,别无选择;知情者,除了举报,别无选择;执法者,除了严惩,别无选择。但一旦陷入“潜规则”的泥淖,法律就会被荒谬地虚置起来:貌似合理,明知违法而不顾;貌似合情,即使知情而不告;貌似各方都满意,即使执法者也置若罔闻。不可触犯的高压线,就成了退到最后的底线。屈服于权势,是法的不幸;俯首于钱财,是法的不幸;虚置于不作为的“潜规则”,也是法的不幸。

  无人呵护的法,到时候就呵护不了人。今天,被法律边缘化的,是14岁的幼女;明天,就有可能是你、是我、是他。——救救被蹂躏的幼女,更要救救连一个幼女也救不了的法!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慕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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