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又有新政策
浙江在线消息
工作难找,创业艰难,再就业是难上加难。对下岗失业人员来说,“再就业”是必须直面又颇头痛的事情。不过,在2002年的最后一个月,下岗失业人员已提前感受到了春天的气息和春风的拂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等11个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4类人员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4类人就业,可享受扶持
这4类人员分别是: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 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但不包括以下对象: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央有关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扶持新政策,请这样申请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再就业扶持,内容真不少
凡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限制行业外,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等。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经当地担保机构担保,可申请小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延期不贴息。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记者 王磊 时间:12月2日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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