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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医[2001]279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精神,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蛋白类制品的使用管理,现就基本医疗保险蛋白类制品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使用蛋白类制品,符合以下适应症规定的,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人血白蛋白:肝硬化、肾病综合症及严重的烧伤、烫伤等引起的血浆蛋白下降,呼吸衰竭使用人工呼吸机、严重肺水肿及大量肝切除等,血浆白蛋白低于3g/dl者可以使用人血白蛋白。使用人血白蛋白须提供使用前5日内血浆蛋白检查报告。
(二)免疫球蛋白:先天或后天性免疫球蛋白低下症伴严重感染者(需附6个月内免疫球蛋白检查报告)及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癫经其它治疗无效且血小板低于20,000/μl,并严重出血危及生命或需急诊手术治疗者。
二、各统筹地区要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蛋白类制品使用的管理工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蛋白类制品使用审批等管理措施。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二OO一年十二月十日 |